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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婚律師主持婚禮時執行證婚律師職能的形式,不得破壞婚姻應有的莊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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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婚律師如得知自己相當可能不能執行任何證婚律師的職能,他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結婚的任何一方。結婚雙方如提出要求,證婚律師須作出合理努力,協助另覓一名證婚律師執行有關的職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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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意主持婚禮前,證婚律師須向結婚雙方發出關於以下事項的書面通知:
| 1. |
他會收取的服務費金額 |
| 2. |
(如適用的話)該等服務費的計算方法。 |
| 3. |
繳付該等服務費的時間及方式;及 |
| 4. |
在何種情況下(如有的話)會退還或不退還已付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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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婚律師同意主持婚禮後,應向結婚雙方提供:
| 1. |
本實務守則一份;及 |
| 2. |
任何由婚姻登記官擬備及為施行本段而指定的資料單張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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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婚律師如無合法理據,不得扣起結婚雙方的任何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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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婚律師不得就其執業以下述方式作出宣傳或容許其他人為其執業以下述方式作出宣傳:
| 1. |
暗示或表示其提供的服務的質素較任何其他證婚律師提供的服務的質素為佳;或 |
| 2. |
損害公眾對證婚律師職位的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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